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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省轻纺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省轻纺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利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辉,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轻纺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纺集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72民初43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中,高某集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高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俊

书记员:董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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