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省轻纺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利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辉,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轻纺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纺集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72民初43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中,高某集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高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俊
书记员:董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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