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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
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塔信用社
王月宗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塔信用社,住所地涿州市。
诉讼代表人吴鹏飞,主任。
原审被告王晓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月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上诉人高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高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高某承担。

审判长:梁曙光
审判员:李舒淼
审判员:翟乐光

书记员:崔金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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