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芹
刘秀(黑龙江刘秀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吴某
赵某某、吴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淑燕
赵某某
崔勇海(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芹。
委托代理人刘秀,男,黑龙江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
被上诉人赵某某、吴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淑燕,女。
原审第三人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崔勇海,男,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马芹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吴某,原审第三人赵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芹及委托代理人刘秀,被上诉人赵某某、吴某及被上诉人赵某某、吴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淑燕,原审第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勇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00元,退还上诉人马芹。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00元,退还上诉人马芹。
审判长:董树全
审判员:迟丽杰
审判员:李晓英
书记员:武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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