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马明与被上诉人黄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加华,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国,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明因与被上诉人黄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伟,被上诉人黄加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1000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借款145000元,有证据证实已还款135000元。一审判决以有疑点的录音资料作为定案依据错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黄加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黄加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09000元欠款;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工程建设急需用钱,多次找原告帮忙周转用款并承诺在短时间内偿还欠款。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75000元,其中2013年6月向原告借款14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于2013年和2014年分几次偿还56000元,剩余89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没有偿还。2016年4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之后于7月归还10000元,剩余20000元没有偿还。现被告仍有109000元借款没有偿还给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1日,被告马明向原告黄加华借款145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分期偿还原告56000元。2016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偿还10000元。现被告欠原告借款合计109000元尚未偿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马明向原告黄加华借款,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双方形成的借款关系,是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债务人,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判决:被告马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加华借款109000元。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还款135000元,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人请求不予支持。录音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一审采信并无不当。录音证明了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被上诉人提供借条、录音及被上诉人的自认等证据,一审判决上诉人还款109000元正确。
综上所述,马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