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忠亮
杨艺梅(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
李明艳
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忠亮,住青冈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艳。
二
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春雷,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杨艺梅,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广超,职务经理。
上诉人马忠亮、李明艳、张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明艳及上诉人马忠亮、李明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春雷,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艺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杜雪红
审判员:付振铎
书记员:赵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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