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凤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妍,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河市北方种业有限公司,住所黑河市。
法定代表人:马凤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凤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继成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书记员: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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