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
王博
邯郸市佳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张献林(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1964年1月1日。
委托代理人王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佳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东头公交五公司对过。
法定代表人郭大鹏,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献林,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佳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建英
审判员:张增民
审判员:冯雪
书记员:常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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