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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阳国庆、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委托代理人肖卫贻,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国庆,男,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汉族。

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阳国庆、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 斌 审判员 王凯群 审判员 夏昌筠

书记员: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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