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淑琴,女,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玲(系上诉人女儿),女,汉族,个体,1974男6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淑珍,女,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法定代理人:郭淑霞(系被上诉人女儿),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核章,黑龙江李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淑琴与因被上诉人霍淑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霍淑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上诉人霍淑琴同意霍淑珍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霍淑珍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6元减半收取6348元由被上诉人霍淑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银冰 审判员 姜广武 审判员 何思禹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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