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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雷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女。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住所地:潜江市江汉油田广华安康路T32号。
法定代表人金达茂,该医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传高,该医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管泽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雷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8)潜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某的法定代理人黄某、被上诉人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传高、管泽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别瑶成
审判员 颜鹏
代理审判员 张倩

书记员: 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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