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草店镇三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董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红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原审被告董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红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随州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董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朝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丹丹、代理审判员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随州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皓及其委托代理人成红刚,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董皓及其委托代理人成红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还上诉人随州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程朝晖 审 判 员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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