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陶世德,男,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勃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志,黑龙江李晓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勃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勃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勃利县勃利镇吉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许和林,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萍,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对果树价格进行评估,应先对果树的种类、树龄等情况进行勘验评估,该项勘验评估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应由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评估,或由利害关系人共同签字确认勘验结果。原审法院判决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未附参与本次评估的勘验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且勘验笔录非利害关系人共同签字确认,该评估结论不能体现科学性、客观性。故本案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2015)勃中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陶世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9.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陶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继忠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书记员:焉庆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