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迅:桦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刚、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农村习惯家产应当包括土地,土地经营也应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处理。村委会将争议土地由上诉人管理是所有权人对土地经营权的确定。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14至2015年的土地承包费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遗赠家产是否应包括家庭承包的土地问题。由于争议土地是以农户为单位,并以陈明义为代表的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陈、黄二人过世后,刘某某仍对该户土地依法享有继续承包经营权。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没有土地,不应享有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该部分为无效。由于本案争议土地系村民集体所有,且承包土地亦未在法定的遗产范围内,因而上诉人认为遗赠协议约定的全部家产应包括争议土地的主张与法相悖,本院亦不予支持。至于给付土地承包费问题,由于上诉人自认2011年后争议土地一直由其耕种,而无偿耕种他人土地有悖常理,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具体情况和利益酌情确定的价格符合情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银冰 审 判 员 姜广武 代理审判员 何思禹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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