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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大兴安岭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蒲云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倪卫杰(黑龙江天宇律师事务所)
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兴安岭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
委托代理人蒲云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负责人郝艳。
委托代理人倪卫杰,黑龙江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志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浦云峰,被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静春、倪卫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郭旭

书记员郭旭

审判长:马继红
审判员:付振铎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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