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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余某某、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余某某、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2)鄂通山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2)鄂通山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 魁 审判员 吴晓梅 审判员 杨荣华

书记员:肖少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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