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郑美娜(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
任某某
姚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卜立新
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
委托代理人郑美娜,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
二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卜立新,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新铁委十三委。
法定代表人姜玉财,职务经理。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某、姚某某,原审第三人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郑美娜,被上诉人任某某及任某某、姚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卜立新,原审第三人玉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玉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5日,原告任某某以钢筋款折抵和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位于乌马河区玉达御品小区住宅和车库。2014年8月11日,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陈某购买位于乌马河区玉达御品小区住宅,房款320000元。被告陈某于当日向原告任某某交付10000元定金,由原告任某某办理房屋所有票据手续交给被告陈某钥匙并进户装修,其余房款30天内交齐。2014年9月11日,原告任某某履行完相关房屋票据将涉案房屋名字改为被告陈某,用于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并支付原告任某某剩余房款,被告陈某现拒绝支付剩余房款310000元。
原审认为,原告任某某通过钢筋款折抵和支付现金方式取得了位于乌马河区玉达御品小区住宅的所有权。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陈某于2014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继续履行。原告任某某依约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履行给付剩余房款的义务。原告任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陈某辩称其在第三人玉达公司缴纳房款取得房屋,因第三人玉达公司不认可,且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本院认为其辩解理由不成立。判决,一、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继续履行,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任某某、姚某某房款310000元;二、驳回原告任某某、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被告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理由:1、被上诉人未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致使合同履行不能,被上诉人构成违约;2、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为复印件违反法律规定;3、上诉人与玉达公司之间签订买卖合同一审法院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并未将二被上诉人需取得房屋产权证约定为协议生效的条件,上诉人主张二被上诉人未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致使合同履行不能,被上诉人构成违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为复印件不应采信。经审查,一审法院采信的主要证据均为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虽主张其与玉达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其与第三人玉达公司签订该合同及更改争议房屋购房发票均是经二被上诉人申请并经玉达公司同意后办理的,目的是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减免二手房交易税。且上诉人不能提供其向玉达公司交纳购房款的证据,上诉人对上诉请求未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进行佐证,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并未将二被上诉人需取得房屋产权证约定为协议生效的条件,上诉人主张二被上诉人未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致使合同履行不能,被上诉人构成违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为复印件不应采信。经审查,一审法院采信的主要证据均为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虽主张其与玉达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其与第三人玉达公司签订该合同及更改争议房屋购房发票均是经二被上诉人申请并经玉达公司同意后办理的,目的是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减免二手房交易税。且上诉人不能提供其向玉达公司交纳购房款的证据,上诉人对上诉请求未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进行佐证,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郭良富
审判员:张紫微
审判员:于晓星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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