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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胜,男,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系陈某某之子。
原审原告:付玉梅,女,系陈某某之妻。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陈永胜、原审原告付玉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玉梅即已因病死亡。原审未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通知付玉梅的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而是径行作出了判决,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 斌 审判员 王凯群 审判员 夏昌筠

书记员: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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