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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张某
莫万利(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莫万利,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孙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黑中商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孙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勇、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莫万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德林公司项目部承建孙吴县钻石名城小区建筑工程期间,将电照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张某。2012年6月12日,陈某某与该项目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陈某某以210,675.00元的价格向该项目部购买孙吴县钻石名城小区14号楼5单元0****1室(面积84.27㎡)。因陈某某无钱支付上述价款,便委托案外人吴英俊为其筹款,以便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通过房屋抵押办理贷款,再来偿还借款。同月19日,在张某与德林公司项目部结算工程款时,吴英俊代陈某某向张某提出借款请求,并允诺借款期间按0.02元/月计算利息。经张某及德林公司项目部同意后,针对陈某某所购楼房,德林公司项目部以转账形式(在张某与德林公司项目部往来账上扣划钱款)同时给吴英俊出具了三张联号收据。其中:编号为1*****5的收据载明:“交款人陈某某,交款金额:贰拾壹万零陆佰柒拾伍元整,¥210,675.00元。事由:张某转入陈某某楼款”。编号为1*****6的收据载明:“交款人陈某某,交款金额:陆仟壹佰贰拾元整,¥6,120.00元。事由:电费、热力表、硬化等,张某转入”。编号为1*****7的收据载明:“交款人陈某某,交款金额:肆仟肆佰肆拾肆元整,¥4,444.00元。事由:取暖费等,张某转入”。随后,吴英俊将上述收据交给了陈某某。后陈某某未向张某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21,239.00元,利息款106,194.00元,合计327,433.00元。陈某某以其与张某互不相识,其未向张某借款,购买楼房的价款系其向德林公司项目部支付的现金为由,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德林公司项目部会计郑文志出庭证实:陈某某向该项目部购买楼房时,没有支付现金,其名下楼房系用张某在该项目部的工程款一次性转账支付的。吴英俊亦出庭证实:系陈某某委托其代为筹款交付购楼价款的,且委托时同意支付借款利息。
本院认为,陈某某提交的三张购楼款收据,均证实收款方式系转账、是从德林公司欠张某工程款账转入。证人郑文志、吴英俊的证言也证实,陈某某交付的购楼款221,239.00元,是于2012年6月19日从张某账上转出为陈某某垫付购楼款。陈某某在原审法院开庭时亦承认没有将购楼款交给德林公司售楼处,而是将购楼款交给了吴英俊。故张某与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定陈某某偿还张某垫付的购楼款本金221,239.00元正确。至于陈某某是否分数次向案外人吴英俊交付购楼款,陈某某可持有效证据另行主张权利。综上,陈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9.00元、邮寄费80.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陈某某提交的三张购楼款收据,均证实收款方式系转账、是从德林公司欠张某工程款账转入。证人郑文志、吴英俊的证言也证实,陈某某交付的购楼款221,239.00元,是于2012年6月19日从张某账上转出为陈某某垫付购楼款。陈某某在原审法院开庭时亦承认没有将购楼款交给德林公司售楼处,而是将购楼款交给了吴英俊。故张某与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定陈某某偿还张某垫付的购楼款本金221,239.00元正确。至于陈某某是否分数次向案外人吴英俊交付购楼款,陈某某可持有效证据另行主张权利。综上,陈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9.00元、邮寄费80.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邱胜林
审判员:刘云峰
审判员:王凤

书记员: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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