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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张某
莫万利(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莫万利,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英昼,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莫万利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陈某某和被上诉人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孙吴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孙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忠东
审判员:刘树军
审判员:贺颖

书记员: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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