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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万某与被上诉人黑河市爱辉区四嘉子乡小三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云(系陈万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爱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四嘉子乡小三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四嘉子乡小三某某村。负责人:赵春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陈万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小三某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小三某某村委会在1998年二轮土地发包中,因采取不当丈量方式,致使陈万某承包的菜地比合同面积缺少1亩,一审未予查明认定。二、陈万某发现此事,相商解决,小三某某村委会同意陈万某耕种一年大山顶上45亩机动地,作为对陈万某自1999年至2017年缺耕19年一亩菜地损失的补偿,此由小三某某村委会提供的土地调解书足以认定。三、陈万某于2016年秋后对其同意补偿耕种的机动地就已耕地备耕,于今年5月前继续进行购买籽种化肥的备耕准备,2017年5月初完成播种,分明是小三某某村委会对陈万某同意的补偿方式的接受,小三某某村委任会却于播种后2017年6月2日送达“通知单”,分明是对其补偿方式已履行后的毁弃,将陈万某的受偿备耕播种称为强种抢种,更是对一位尽人皆知的勤劳厚道的农民的诽谤。由上可见,陈万某耕种一年3公顷土地的受偿,是权益所在,不是侵占,更非其所称侵害,无返还的法律责任,更无需赔偿12,000元的损失,小三某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无理,应予驳回。小三某某村委会辩称,陈万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该依法驳回。陈万某所主张的土地调解书足以认定小三某某村委会是同意将土地3公顷由陈万某耕种是不正确的,因其依据的土地调解书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因此其内容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在该土地调解书未经双方确定签字的情况下,陈万某单方抢种土地的行为实属侵权行为。陈万某在耕种土地后小三某某村委会于2017年6月2日向其送达了通知单,要求其停止侵害、返还土地的行为足以证实小三某某村委会对陈万某耕种土地一事是不予以认可的。小三某某村委会向法院提交的会议记录亦能够证实陈万某对于小三某某村委会给予3垧土地作为补偿的方式是不予可的,因此对于土地调解书中所载明的4个办法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陈万某抢种土地的意思表示也与土地调解书的内容不相一致,因此陈万某依据土地调解书耕种土地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足以认定其具有侵权行为。小三某某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陈万某停止侵害,返还机动地45亩,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案件受理费由陈万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万某系黑河市爱辉区四嘉子乡小三某某村村民。2015年陈万某发现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地缺少1亩。2016年6-7月,陈万某与小三某某村委会曾协商解决,但陈万某未在土地调解书上签字。2017年5月2日,陈万某将小三某某村委会所有的机动地大山顶45亩(3公顷)播种。2017年6月2日小三某某村委会向陈万某送通知单,要求陈万某一周内返还抢种的土地或以租赁方式支付3公顷土地的租金。小三某某村委会2017年对外发包土地每公顷4,000元。双方对上述事实无争议。对以下事实有争议:小三某某村委会认为,陈万某未经小三某某村委会同意抢种土地,属于侵权。虽然陈万某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少分承包地1亩,双方对补偿事宜进行过协商,但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还两次开会讨论补偿问题。陈万某认为双方2016年6-7月份协商补偿事宜,陈万某虽然未在土地调解书上签字,但是认可该协议,所以不是抢种,申请证人马金奎出庭作证,马金奎证实听陈万某妻子马凤云及小三某某村委会书记刘永长说,小三某某村委会让陈万某种3垧地作为少承包地的补偿,但刘永长否认。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二轮土地承包时陈万某的承包地缺少,陈万某、小三某某委会2016年6-7月份协商解决事宜,但是陈万某未在土地调解书上签字,未能达成协议,故陈万某耕种小三某某村委会机动地的行为属于侵权,应该将土地返还小三某某村委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故小三某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支持。陈万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四)、(六)项之规定,判决:一、陈万某将耕种小三某某村委会所有的大山顶45亩(3公顷)机动地返还小三某某村委会,于2017年11月30日交付小三某某村委会;二、陈万某赔偿小三某某村委会损失12,000元(4,000元/公顷,3公顷),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万某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万某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爱辉区四嘉子乡小三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三某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万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云、李晓寅,被上诉人小三某某村委会的负责人赵春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喜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陈万某于2015年发现二轮土地承包时其承包耕种的土地缺少了1亩,对此小三某某村委会同意解决并与陈万某进行了协商,小三某某村委会将提出的解决方案形成了土地调解书,但因陈万某对土地调解书中的方案均不同意未签字而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陈万某未经小三某某村委会同意,擅自于2017年耕种小三某某村委会45亩机动地的行为构成侵权,陈万某主张小三某某村委会同意其2017年耕种诉争土地,对此小三某某村委会不予认可,陈万某亦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判决陈万某返还土地并赔偿小三某某村委会2017年承包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陈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万某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卫平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沈洋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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