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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闯淑琴与被上诉人邢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闯淑琴
李振鹏(北京子悦律师事务所)
邢振华
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闯淑琴,女,1952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振鹏,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振华,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闯淑琴因与被上诉人邢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3)铁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闯淑琴的委托代理人李振鹏、被上诉人邢振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的欠条没有交易凭证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销售往来;录音中的内容证实被上诉人与依联公司有经济往来,无法体现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故欠条的内容应该是事实不清,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1元,由上诉人闯淑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的欠条没有交易凭证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销售往来;录音中的内容证实被上诉人与依联公司有经济往来,无法体现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故欠条的内容应该是事实不清,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1元,由上诉人闯淑琴负担。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于晓星
审判员:张紫微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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