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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双丰木制品公司退休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双丰林业局储木厂退休。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祥,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铁力市双丰林业局曙光林场,原住曙光林场,后移居双丰镇前进村跃进组,现下落不明。

上诉人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17日,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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