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长坡岭采石厂与被上诉人袁某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通山县大畈长坡岭采石厂
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袁某增
苑春海(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山县大畈长坡岭采石厂(以下简称长坡岭采石厂)。住所地:通山县大畈镇官塘村长坡岭。
法定代表人李平运,长坡岭采石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增,男,通山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苑春海,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长坡岭采石厂因与被上诉人袁某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山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利息按本金4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1年9月1日开始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判决内容,改判上诉人给付利息2640元(利息按40万元,月息0.02%计算至2014年6月21日)。上诉人长坡岭采石厂上诉后,仅预交100元上诉费,未根据不服原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于2014年9月3日再次通知上诉人长坡岭采石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要求上诉人长坡岭采石厂在签收通知次日起七天内(即2014年9月10日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通知期限内,上诉人长坡岭采石厂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向本案当事人送达的(2013)鄂通山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按不服原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长坡岭采石厂签收该民事判决书后,未按不服原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仅交纳100元上诉费,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再次通知上诉人长坡岭采石厂应于2014年9月10日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长坡岭采石厂签收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向本案当事人送达的(2013)鄂通山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按不服原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长坡岭采石厂签收该民事判决书后,未按不服原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仅交纳100元上诉费,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再次通知上诉人长坡岭采石厂应于2014年9月10日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长坡岭采石厂签收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王凯群
审判员:何云泽

书记员:余慧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