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铁力市桃山镇鸡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高迎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力市桃山镇鸡岭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徐保才,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新,男,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神树社区地浪三组,鸡岭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迎长,男,194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神树社区圣浪*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鸡岭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高迎长返还土地。事实与理由:争议土地权属属于鸡岭村所有,鸡岭村为争议土地的权利人。根据争议土地权属证书、附宗地图、高迎长申请粮补的承诺证明,高迎长占有耕种的土地包括在鸡岭村的土地权属证书范围内,面积以一审法院实际测量为准。鸡岭村与高迎长无土地承包合同,一审判决依据高迎长领取粮补认定即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关系错误。经鸡岭村集体决定,对争议土地收回,高迎长应将争议土地交还或与鸡岭村签订承包合同,并交纳承包费用。高迎长辩称,高迎长长期以来耕种争议土地,已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勘验结果与土地权属证书矛盾,与争议土地性质、面积及耕种土地者均不一致,鸡岭村提供的土地证书及宗地图对本案不具有证明力。鸡岭村一审庭审认可1998年分地时土地政策是谁的地、谁耕种,高迎长耕种争议土地无违法、违约之处。高迎长具备承包争议土地的条件。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鸡岭村与圣浪村原为两个独立的村,后二村合并为鸡岭村,分别为鸡岭村一组和圣浪二组。2009年前原圣浪村土地台帐记载土地为120亩,先后承包给村民耕种。2009年后因发放粮食直补,鸡岭村村民重新申报土地,导致原圣浪村新增土地1500余亩,现圣浪二组有53户享受粮食直补,其中包括高迎长,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大不动小调整,原圣浪村当时的土地政策是谁的地谁耕种,包括房前屋后的地,包括小开荒。本案争议的土地为开荒地,由高迎长耕种,属于原圣浪村,其申报的土地面积为60亩,并领取相应的粮食直补,经示院现场勘测土地面积为4.759公顷。2012年10月20日,铁力市人民政府为鸡岭村颁发土地登记证显示:土地所有权人为鸡岭村农民集体,农用地面积5.3854公顷,其中耕地4.3399公顷,林地1.0455公顷,该土地登记证显示的土地具体包括几户的土地、是否包括高迎长的土地以及土地面积,鸡岭村、高迎长陈述不一致,与示院勘验结果也不一致。后鸡岭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收回本案争议的土地。铁力市公安局神树派出所报告(载于桃山法庭卷宗)显示:高迎长户口迁至铁力市桃山镇神树社区圣浪四组,但至今高迎长仍居住在铁力市桃山镇鸡岭村圣浪二组。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为开荒地,由高迎长耕种的时间较长,且2009年高迎长申报并领取相应了粮食直补,鸡岭村对此事实并不否认,高迎长与鸡岭村形成了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同时鸡岭村自认当时圣浪村的土地政策为谁的土地谁耕种,包括开荒地,鸡岭村办理的土地登记证显示的土地具体包括几户的土地,是否包括高迎长的土地以及土地面积,鸡岭村、高迎长陈述不一致,与勘验结果不一致,又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又因本案争议土地高迎长一直耕种至今,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应以维持土地耕种的稳定性为宜,且鸡岭村的诉请与土地承包法不得预留机动地的法律规定相悖,故鸡岭村要求高迎长返还本案争议土地并不具有合理性,鸡岭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另外,虽然高迎长户口迁至铁力市桃山镇神树社区圣浪四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其迁至的系小城镇且一直居住在鸡岭村,并不影响高迎长对该土地耕种及经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鸡岭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8元,由鸡岭村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铁力市桃山镇鸡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鸡岭村)因与被上诉人高迎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鸡岭村的负责人徐保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新、方芳,被上诉人高迎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土地,1982年4月由桃山林业局圣浪林场划拨给桃山镇圣浪村,桃山镇圣浪村鸡岭村与圣浪村原为两个独立的村,后二村合并为鸡岭村。2012年10月铁力市人民政府为鸡岭村颁发土地证书。本案争议土地归鸡岭村集体所有。本案争议的土地,高迎长开垦并耕种30多年,期间鸡岭村并无异议。2010年高迎长领取了争议土地的粮补。鸡岭村亦自认1998年分地时土地政策是“谁的地、谁耕种”,鸡岭村与高迎长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鸡岭村认为其与高迎长无承包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鸡岭村与高迎长之间虽无书面承包合同,但鸡岭村已默认了高迎长耕种土地的事实,本着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的原则,且高迎长开垦荒地付出了资金和劳力,故鸡岭村直接要求返还争议土地不具有合理性,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高迎长应当与鸡岭村签订承包合同,并主动依法接受鸡岭村的管理,依法依规交费。综上所述,鸡岭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8元,由鸡岭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