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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崔某、关树文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桂福,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芳,铁力市铁力镇农村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詹万君,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力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树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力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富斌,铁力市司法局朗乡镇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铁力市信用社)因与被上诉人崔某、关树文物权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铁力市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于芳、詹万君,被上诉人崔某及其与被上诉人关树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富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崔某、关树文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崔某、关树文负担。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于晓星 代理审判员  张紫微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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