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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金某某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南岔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亮子河林场工人,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南岔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联合街96号。
法定代表人:李纯厚,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男,南岔林业局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本院认为,金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返还金某某交纳的承包费3.5万元,该判决未围绕金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审理。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认定。2014年7月9日南岔林业局下发文件后,亮子河林场是否通知金某某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予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岔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南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盖国建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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