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晓灵,男,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逯长发,男,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谭希真,男,主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土地位于新富村与东某村两村交界的位置,征地前即为两村争议地块之一,为此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2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形成的会议纪要确定新富村与东某村土地界限以第二次调查界限为准,地上附着物权属归建设者所有。按会议纪要精神本案争议土地归新富村所有,事实上新富村是否对争议地块进行管理,从何时起进行管理,何时发包给被上诉人郭某某经营,被上诉人郭某某在争议地块是否建设大棚、看护房,以及上诉人郑某某在争议地块建设大棚、看护房时争议土地是否归新富村管理并由被上诉人郭某某经营等基本事实,原审法院未予查清。原审法院仅依据新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认定本案事实,证据不足。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茄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8.00元,退还上诉人郑某某。
审判长 董树全 审判员 迟丽杰 审判员 李晓英
书记员:李金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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