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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郁某、贾小雪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小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嫩江县。
代表人:杨春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郁某、贾小雪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于2017年9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0元,合计937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书记员: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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