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甲
麻某某
李玉成(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
孙友(兰西县长岗乡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甲,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麻某某,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邹某乙,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孙友,兰西县长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兰西县。
上诉人邹某甲、麻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河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某甲、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成,被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军,原审原告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河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河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付振铎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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