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
苑某先
殷明会
郄娜宁
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满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苑某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满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明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满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郄娜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满城县。
委托代理人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某、苑某先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某、苑某先,被上诉人殷明会、郄娜宁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晓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梁曙光
审判员:李舒淼
审判员:翟乐光
书记员:王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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