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林
赵某芝
孟庆云
邱某波
邱某月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聂鑫
(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文林,住肇东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芝(系邱文林之妻)。
二
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莉,黑龙江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云,住大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波,住吉林省松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月,住大连市。
三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聂鑫,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文林、赵某芝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五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邱文林、赵某芝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莉,被上诉人孟庆云及孟庆云与邱某月、邱某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聂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五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五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书记员:赵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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