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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邱某某与被上诉人李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邱某某
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
李小某
梁微(黑龙江翔策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某,男。
委托代理人梁微,黑龙江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5)带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伟、被上诉人李小某的委托代理人梁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5)带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带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退回上诉人邱某某。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5)带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带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退回上诉人邱某某。

审判长:焦杨
审判员:张紫微
审判员:于晓星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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