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某电子衡器厂
李炳臣(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
靳瑞川(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
胡增芹
胡爱民
峰峰矿区盛鑫源物资有限公司
李文义
李文堂
李凯歌
王奎方(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
周艳丽(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华某电子衡器厂。
法定代表人王文平,系该厂厂长。
地址:邯郸市人民路45号。
委托代理人李炳臣,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瑞川,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增芹,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爱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峰峰矿区盛鑫源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凯歌,该公司经理。
地址:峰峰矿区大峪镇北涧沟西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凯歌。
六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王奎方、周艳丽,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华某电子衡器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09)峰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09)峰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09)峰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文明
审判员:郭晓丽
审判员:梁国华
书记员: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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