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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连某某、温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
委托代理人韩玉红,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活水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李晓宇,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军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荷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连某某、温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宋书贵 审判员  李文明 审判员  郭晓丽

书记员: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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