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王振江
王飞
涉县涉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
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石彦东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赵英明)。
委托代理人王振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涉县涉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晓华,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瑞金,系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石彦东。
上诉人赵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998年11月10日,被上诉人南关村委与上诉人赵某某订立的《南关戏院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即将南关戏院场地交上诉人经营。县政府1999年城建拆迁,拆迁指挥部召开会议解决上诉人经营场地和二处宅基地安置问题,经涉城镇领导协调,1999年9月1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南关戏院承包合同》,将南关戏院在原承包合同基础上延长承包时间,合同签订后,双方亦按合同约定交纳、收取了费用,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诉讼中,被上诉人南关村委对1999年9月11日签订的《南关戏院承包合同》中村委印章真实性无异议,故被上诉人南关村委以未签订过1999年9月11日合同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南关戏院承包合同》合同性质问题:首先,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承包,费用收据注明系承包费,但合同约定承包范围系戏院东西大门以内场地,其实质内容为对场地的租赁,土地租赁在租赁合同中属于特殊种类的租赁,一审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关系显系不妥。《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了特殊规定,即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该合同并未超过30年;其次,双方签订的《南关戏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文字表述为三十年,而三十年期限的由来涉及县政府拆迁补偿,经涉城镇领导协调,被上诉人南关村委、上诉人赵某某协商同意,决定第一个十年到期再延续二十年,共计三十年,同时第一个十年合同收回作废,上诉人宅基地不再补偿所拆门面房不按商住楼补偿,按民用房补偿。该合同是对上诉人拆迁损失的补偿,是十年合同和二十年合同的两个合同在同一个合同的体现。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交付了场地,上诉人缴纳了费用并进行了扩建经营。一审认为超过20年的合同约定无效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主张1999年9月11日《南关戏院承包合同》无效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其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涉县涉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涉县涉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1998年11月10日,被上诉人南关村委与上诉人赵某某订立的《南关戏院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即将南关戏院场地交上诉人经营。县政府1999年城建拆迁,拆迁指挥部召开会议解决上诉人经营场地和二处宅基地安置问题,经涉城镇领导协调,1999年9月1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南关戏院承包合同》,将南关戏院在原承包合同基础上延长承包时间,合同签订后,双方亦按合同约定交纳、收取了费用,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诉讼中,被上诉人南关村委对1999年9月11日签订的《南关戏院承包合同》中村委印章真实性无异议,故被上诉人南关村委以未签订过1999年9月11日合同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南关戏院承包合同》合同性质问题:首先,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承包,费用收据注明系承包费,但合同约定承包范围系戏院东西大门以内场地,其实质内容为对场地的租赁,土地租赁在租赁合同中属于特殊种类的租赁,一审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关系显系不妥。《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了特殊规定,即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该合同并未超过30年;其次,双方签订的《南关戏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文字表述为三十年,而三十年期限的由来涉及县政府拆迁补偿,经涉城镇领导协调,被上诉人南关村委、上诉人赵某某协商同意,决定第一个十年到期再延续二十年,共计三十年,同时第一个十年合同收回作废,上诉人宅基地不再补偿所拆门面房不按商住楼补偿,按民用房补偿。该合同是对上诉人拆迁损失的补偿,是十年合同和二十年合同的两个合同在同一个合同的体现。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交付了场地,上诉人缴纳了费用并进行了扩建经营。一审认为超过20年的合同约定无效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主张1999年9月11日《南关戏院承包合同》无效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其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涉县涉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涉县涉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武志红
审判员:杨海山
审判员:宋世忠
书记员:李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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