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先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润邦,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彭碧旭 审 判 员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曹 伟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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