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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连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连义
赵利军
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李献兵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连义,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利军,男,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系赵连义之子。
委托代理人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献兵,农民。
原审被告天津铁厂。
法定代表人吕春风,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赵连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09)涉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09)涉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09)涉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武运红
审判员:王金良
审判员:郭晶

书记员:李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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