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
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润邦(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先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润邦,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苑晟涛,被上诉人佳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润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彭碧旭
审判员:代柳怡
审判员:曹伟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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