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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自治旗。
委托代理人金忠凤,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自治旗。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于卫平 审判员  沈洋洋 审判员  曹 伟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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