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自治旗。
委托代理人金忠凤,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自治旗。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于卫平 审判员 沈洋洋 审判员 曹 伟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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