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陈雷(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张某
李迎某
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陈雷,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雷,被上诉人张某、李迎某的委托代理人蒋雪峰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李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致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致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树军
审判员:宋春
审判员:贺颖
书记员: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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