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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贾瑞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瑞某
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周士恒
冀雪明(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士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冀雪明,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瑞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瑞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士骁、被上诉人周士恒及其委托代理人冀雪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瑞某在原一审中认可被上诉人周士恒带领农民工干了3天半,工人工资每天120元,工具每天100元。且有被上诉人周士恒提交的记工单、十名农民工为其出具的收条及证人曹某某的证明予以佐证,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贾瑞某主张双方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已经解决了双方的矛盾,最后双方确认不存在任何纠纷。但本院(2013)保民终二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三项载明:“就本案返还原物纠纷两清。”故上诉人的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贾瑞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瑞某在原一审中认可被上诉人周士恒带领农民工干了3天半,工人工资每天120元,工具每天100元。且有被上诉人周士恒提交的记工单、十名农民工为其出具的收条及证人曹某某的证明予以佐证,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贾瑞某主张双方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已经解决了双方的矛盾,最后双方确认不存在任何纠纷。但本院(2013)保民终二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三项载明:“就本案返还原物纠纷两清。”故上诉人的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贾瑞某负担。

审判长:崔荣昌
审判员:张书明
审判员:孙欣欣

书记员:王时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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