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贾某某与被上诉人铁力市双丰镇横太山村村民委员会、铁力市水务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力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力市双丰镇横太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铁力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世举,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林,黑龙江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铁力市双丰镇横太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横太山村委会)、铁力市水务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某,被上诉人横太山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庆明,被上诉人铁力市水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6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扶持养殖户协议书一份。原告根据市委、乡党委、乡政府关于扶持好贾某某养牛业发展的精神,决定将堤防外贾某某车带地第十垧以东、堤防以西全部土地划给被告贾某某作为养牛饲料地。贾某某在耕种饲料地期间,只交农业税、其他一切免收。饲料地范围内的沟、草塘,贾某某有权开发利用。饲料地随养殖业而定,养殖业在饲料地在,养殖业不在,协议终止,一方违约赔偿对方10万元违约金。现该争议土地有1.5垧被原告收回发包给其他村民种树,剩余67.4标亩土地被告种植水稻,且被告尚有黄牛10头。2014年7月17日,铁力市国土资源局给第三人水务局颁发铁双国(2014)第20号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安邦河横太山村段堤防外土地属国家所有,系水利保护用地,第三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原、被告争议土地在该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
原审认为,第三人所举铁力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充分证实原、被告争议的土地系国家所有,第三人铁力市水务局依法享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而原告横太山村委会在与被告贾某某签订扶持养殖户协议时,并没有充分证据显示曾经拥有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原、被告签订扶持养殖户协议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现第三人铁力市水务局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表示对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不予追认。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应认定无效,第三人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争议土地一部分已经由原告收回另行发包,形成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第三人可另案诉讼。因铁力市水务局在本案中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本案补地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如原、被告双方认为由于该无效合同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可另案诉讼,不能在本案一并处理。故判决,1、原告铁力市双丰镇横太山村村委会与被告贾某某于1996年1月1日签订的扶持养殖户协议无效;2、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且2014年度耕作周期结束后,立即将基于本案扶持养殖户协议所取得的67.4亩土地(即4.49垧)返还给第三人铁力市水务局;3、驳回原告铁力市双丰镇横太山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本案争议土地归横太山村委会所有,但并未提供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物权,不能以实际占有使用作为确认权属的标准。现被上诉人铁力市水务局已取得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横太山村委会签订的扶持养殖户协议不予认可,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请求撤销被上诉人水务局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证的主张,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贾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黄 利 代理审判员  张紫微

书记员:高冬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