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分公司保险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伊某区第八中学教师,住黑龙江省伊某市。
委托代理人刘丽,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
负责人王丽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维国,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分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不服伊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商初第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原审认定,经伊某区法院(2015)伊刑初字第77号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刘容收取原告谭某某190000元系诈骗犯罪行为,刘容已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同时责令刘容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认为:被告刘容诈骗一案,已由伊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缴纳的保险费已经刑事判决认定,并责令被告刘容退赔,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晓谦 审判员 : 夏 岩 审判员 : 周 磊

书记员:孟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