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
张国平(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
王国君
李维国(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平,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维国,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君、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嘉荫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嘉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谢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平、被上诉人王国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维国、被上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重新鉴定的申请在2013年3月20日的庭审笔录中,被上诉人已口头提出,当时双方均予以认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只是依据上诉人自已对房屋破裂的分析,并无科学的依据,上诉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重新鉴定的申请在2013年3月20日的庭审笔录中,被上诉人已口头提出,当时双方均予以认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只是依据上诉人自已对房屋破裂的分析,并无科学的依据,上诉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韩玉红
审判员:于晓星
审判员:张紫微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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