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淑华,男,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萝北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萝北县凤翔。法定代表人:孙传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员,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笑,萝北县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谢淑华因与被上诉人萝北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由萝北县人民法院(2014)萝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谢淑华与被上诉人房地产公司解除地下室买卖的协议,上诉人谢淑华就该主张已经提起反诉,但原审法院对于解除该合同后,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责任及损失并未进行审理,属于遗漏审判,适用法律有误,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萝北县人民法院(2014)萝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萝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淑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662.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任兢鹤
代理审判员 张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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