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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平泉县天顺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泉县天顺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云兵,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许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认众
审判员 刘淑贤
审判员 曹朴实

书记员: 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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