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泉县天顺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云兵,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许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认众
审判员 刘淑贤
审判员 曹朴实
书记员: 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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