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博某
张金生(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
杨奇勇(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邢某某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张君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上甘岭支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博某。
委托代理人张金生,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奇勇,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君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上甘岭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上甘岭大街。
负责人李贵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詹博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邢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上甘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詹博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利
书记员:李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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