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退休干部,住伊春市南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个体业主,住伊春市南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善志,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3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袁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袁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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