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蒋某某、邱某某本次诉讼请求给付50万元借款利息,已经在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716号案件中主张过,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在该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已就借款本金和利息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一审法院认为蒋某某、邱某某的本次起诉属重复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蒋某某、邱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宏宇 审判员 宋 春 审判员 王晓芳
法官助理鲍玉东 书记员朱思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