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系上诉人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经社区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路522号。组织机构代码:41427XXXX。
法定代表人:李铁男,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导致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
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蒋某某交纳的上诉费3944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刘 莹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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